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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打砂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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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打砂行业排污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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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shpt.gov.cn

计征 ,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 0.7 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 ,以污染当 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 3 项。 其中 ,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 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 对于冷却水 、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公布)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环办〔2008〕19号,公布) 2.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48号,公布) 3.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2号) 关于废止有关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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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_中华人民

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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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砂石开采是否需要办理环保手续?

一、对采砂(石)船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第四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对采砂(石)船应暂不征收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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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_百度百科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征收排污费的条件是排污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同时明确不得重复收费的原则。它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为了严格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条例在以下四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1、明确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制定权限。 2、规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申报、核定和复核程序。 3、明确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原则和程序。 4、规定排污费减免缓缴的原则和程序。《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解读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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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6元调整为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元调整为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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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shpt.gov.cn

计征 ,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 0.7 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 ,以污染当 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 3 项。 其中 ,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 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 对于冷却水 、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公布)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环办〔2008〕19号,公布) 2.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48号,公布) 3.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2号) 关于废止有关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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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_中华人民

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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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砂石开采是否需要办理环保手续?

一、对采砂(石)船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第四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对采砂(石)船应暂不征收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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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_百度百科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征收排污费的条件是排污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同时明确不得重复收费的原则。它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为了严格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条例在以下四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1、明确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制定权限。 2、规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申报、核定和复核程序。 3、明确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原则和程序。 4、规定排污费减免缓缴的原则和程序。《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解读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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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6元调整为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元调整为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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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征 ,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 0.7 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 ,以污染当 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 3 项。 其中 ,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 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 对于冷却水 、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公布)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环办〔2008〕19号,公布) 2.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48号,公布) 3.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2号) 关于废止有关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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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部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_中华人民

9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利用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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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砂石开采是否需要办理环保手续?

一、对采砂(石)船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第三条第四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对采砂(石)船应暂不征收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排污费征收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修订,实行预告制。 第十二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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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制度_百度百科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征收排污费的条件是排污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同时明确不得重复收费的原则。它规定:“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为了严格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条例在以下四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1、明确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制定权限。 2、规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申报、核定和复核程序。 3、明确排污费数额的确定原则和程序。 4、规定排污费减免缓缴的原则和程序。《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解读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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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6元调整为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元调整为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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