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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合作勘察合同备案制度,但是,309号文基于行政管理需要和探矿权转让实践,对合作勘查行为区分情形分别适用合同审批和合同备案 ” 合作勘查矿业权是否应定性为探矿权转让,是否应办理探矿权转让审批手续? 今日推送的最高法院案例认为,合作勘查没有导致探矿权转让,故不需办理探矿权 最高法院:合作探矿是否属于探矿权转让?是否需报批
了解更多故而,在矿山的实际经营中,如果进行矿业权的合作、租赁、转让的,务必向主管行政机关报批或备案,以防因最终无效而导致交易失败。(二十)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提出申请。 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开采矿种。 变更为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
了解更多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矿产勘查成果在境外上市的,应将上市情况向商务部、国土资源部书面备案。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转让探矿权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的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对此,合同法通说认为,采矿 合作开采经营与非法采矿罪_智慧普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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