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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矿山开采项目如何跟政府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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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 中国政府网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油气探采合一计划表(略一、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 (一)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 1.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2.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油气(含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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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_中国

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针对采矿企业和地方政府集中反映的规划空间规模、计划指标安排、占补平衡落实问题,建立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的机制,腾退指标可继续使用。 二是坚持目标导向。 在原有用地政策基础上,拓宽用地保障途径,统筹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为能源资源供应安全提供用地支撑。 三是坚持差别化管理。 尊重矿产资源开 政策解读 如何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 m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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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和采矿企业还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现就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对此,武强院士提出如下建议:一要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用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各项活动,使绿色发展贯穿于矿山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生产运营全过程,打造新时代矿业发展的新模式。 二要用足用好绿色矿山激励政策,在资源配置上予以优先考虑,在税费政策上给予优惠,在投融资方面给予支持, 创新赋能绿色矿山建设 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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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 各地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围绕开采准入标准、矿山升级改造、生态环境治理和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等内容,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取得实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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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 中国政府网

一、总体要求 (一)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出让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二)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三)矿业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解放思想,创新地质找矿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地质找矿工作,不断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5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 关于完善地质找矿运行机制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若干意见_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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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 中国政府网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油气探采合一计划表(略一、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 (一)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 1.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2.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油气(含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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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_中国

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针对采矿企业和地方政府集中反映的规划空间规模、计划指标安排、占补平衡落实问题,建立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的机制,腾退指标可继续使用。 二是坚持目标导向。 在原有用地政策基础上,拓宽用地保障途径,统筹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为能源资源供应安全提供用地支撑。 三是坚持差别化管理。 尊重矿产资源开 政策解读 如何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 m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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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和采矿企业还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现就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对此,武强院士提出如下建议:一要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用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各项活动,使绿色发展贯穿于矿山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生产运营全过程,打造新时代矿业发展的新模式。 二要用足用好绿色矿山激励政策,在资源配置上予以优先考虑,在税费政策上给予优惠,在投融资方面给予支持, 创新赋能绿色矿山建设 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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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 各地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围绕开采准入标准、矿山升级改造、生态环境治理和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等内容,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取得实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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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 中国政府网

一、总体要求 (一)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出让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二)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三)矿业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解放思想,创新地质找矿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地质找矿工作,不断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5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 关于完善地质找矿运行机制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若干意见_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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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油气探采合一计划表(略一、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 (一)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 1.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2.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油气(含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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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_中国

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针对采矿企业和地方政府集中反映的规划空间规模、计划指标安排、占补平衡落实问题,建立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的机制,腾退指标可继续使用。 二是坚持目标导向。 在原有用地政策基础上,拓宽用地保障途径,统筹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为能源资源供应安全提供用地支撑。 三是坚持差别化管理。 尊重矿产资源开 政策解读 如何多途径差别化保障采矿用地合理需求? m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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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_国务院部门文件

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和采矿企业还可以通过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解决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问题。现就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对此,武强院士提出如下建议:一要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用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各项活动,使绿色发展贯穿于矿山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和生产运营全过程,打造新时代矿业发展的新模式。 二要用足用好绿色矿山激励政策,在资源配置上予以优先考虑,在税费政策上给予优惠,在投融资方面给予支持, 创新赋能绿色矿山建设 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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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

一、调整划定矿区范围管理 (一)矿区范围是指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矿区范围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确定,并参照《矿业权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签订采 各地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围绕开采准入标准、矿山升级改造、生态环境治理和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等内容,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取得实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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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出让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二)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三)矿业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解放思想,创新地质找矿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地质找矿工作,不断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0〕5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 关于完善地质找矿运行机制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若干意见_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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